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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4民初6413号 原告:***,女,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 被告: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朔方集团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476号荣恒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朔方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