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平民初字第01237—2号
原告平舆县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年万航,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7年8月1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舆县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裁定中止诉讼,现因审理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