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237-1号
原告平舆县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年万航,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舆县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件需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理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