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3财保9号
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庙街道峰岭南路6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2042488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庆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东郊开发区珠峰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9300771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庆泰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477782元的等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舟诉讼保全服务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2021年4月12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宁波庆泰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477782元的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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