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庆泰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庆泰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3财保9号 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庙街道峰岭南路6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2042488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庆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东郊开发区珠峰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9300771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庆泰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477782元的等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舟诉讼保全服务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2021年4月12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宁波庆泰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477782元的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