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6000号之二
原告:河南盛煌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大韦庄村商混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4RY3Y53。
法定代表人:李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和,北京广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1759030928。
法定代表人:王各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街道办事处王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解放大道与薄山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11702777982277W。
法定代表人:马建,该居委会主任。
被告:胡侠(曾用名胡程侠),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盛煌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街道办事处王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胡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盛煌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盛煌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