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

河南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4民初443号
原告河南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儆醒。
被告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各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正阳二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正阳县真阳镇东顺河街**。
法定代表人戴帜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正阳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限期原告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河南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 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娄红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