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3民初3870号
申请人:平舆县老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古槐大道**。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住。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西段/div>
法定代表人:王各明,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申请人平舆县老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舆县老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805435.9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舆县老骆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价值2805435.9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振宇
审判员 李小芳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盛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