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

某某与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4民初602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2月6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北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0.0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