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4民初602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2月6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北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0.0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