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执4147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鹤元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珂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鹤元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豫1702民初9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河南省鹤元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3945566.25元及利息。因河南省鹤元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驻马店市豫鑫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到院接受调查。
二、2022年7月6日、2022年9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冻结到期日为2022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到期日的十五日前向法院书面申请续行冻结。
三、2022年7月6日,前往不动产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鹤元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轮候查封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两幢,查封到期日为2025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到期日的十五日前向法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
四、2022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省鹤元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利聘请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请及时报告法院,以便及时处置。
本案执行标的为23945566.25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23945566.25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轮候查封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两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