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

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管理人、***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622民初2378号
原告: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管理人。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兴南路凯利国际中心A座14楼,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涛,该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浩,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回族,住西华县。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
住所地:西华县箕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X15224264G。
法定代表人:李少华,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权,男,汉族,1964年11月6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系该行员工。
原告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浩、被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同被告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被告在10日内搬离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位于西华县××路××路××号楼××层西数3-8间,二层共17间房屋;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力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经周口市中级人民作出(2019)豫16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圣力公司破产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19)豫16破5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0年8月10日,圣力公司同被告就位于西华县××路××路××号楼××层西数3-8间,二层共17间房屋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6年10月14日。在签订上述租赁合同时,圣力公司已将案涉房屋和其土地一起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并同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在2020年1月8日召开的圣力公司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经债权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圣力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草案中对抵押物的处置方案作了规定,即交由圣力公司管理人进行处置,或者由农行自行处置。因此,圣力公司对案涉房屋没有处置权,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损害第三人利益为无效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如所请。
被告***辩称,我和圣力路桥公司签订合同时,圣力路桥公司没有告知我他们公司已经破产且房屋已经抵押给第三人,我对其不知情。我签订合同时,合同上盖的有圣力路桥的公章,现在起诉的还是圣力路桥公司,我对其有异议,而且我们的租赁合同签订了六年,现在才过了1年多,如果合同无效我的损失将由谁承担。
第三人述称,圣力路桥在我行贷款时涉案房屋做了抵押,圣力路桥与***签订合同时没有通知我行,所以圣力路桥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原告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第一组证据: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2019)豫16破5号之2民事裁定书、重整计划草案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证明目的:圣力公司已于2020年1月17日经周口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了重整程序,批准了圣力公司的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第19页上方明确表示有担保的资产由管理人或担保人予以处置,因此圣力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为无权处分,该处分行为不仅违反了重整计划,同时也侵犯了众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案涉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二组证据: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证明目的:2018年6月26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与圣力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包括了本案案涉的与***签订的租赁合同。双方的抵押合同第六条第二项明确约定:“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予、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因此,本案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不仅违背了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规定,侵犯抵押权人农行西华支行的抵押权,圣力路桥公司的该处分行为,不仅不享有处分的权利而且属于侵犯第三人利益属于无效行为。
被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一、租赁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其他的证据我不知情,也不清楚,不知道是真是假。对于证据二、抵押合同的情况我也不知道不清楚,我租房时圣力路桥公司并没有告知我该房屋已经进行了抵押,我也不知道他破产了。
第三人无异议。
经审查,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8日,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合同,将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位于西华县××路××段××乡××村××路北侧的房地产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并约定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6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19)豫16破5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在2020年1月8日召开的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经债权人大会表决,通过了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草案中对抵押物的处置方案作了规定,即交由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处置,或者由农行自行处置。
2020年8月10日,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就位于西华县××路××路××号楼××层西数3-8间、二层共17间房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6年10月14日。
本院认为,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将位于西华县××路××路××号楼××层西数3-8间、二层共17间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并约定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后,重整计划草案也规定,对抵押物的处置交由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处置,或者由农行自行处置。因此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无权对该财产进行处置,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无效合同,被告应将该财产交还给原告。关于原告诉请被告***10日内搬离租赁房屋,因租赁房屋搬离需要时间,本院酌定搬离租赁房屋时间为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0年8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西华县××路××路××号楼××层西数3-8间、二层共17间房屋交给原告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冬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蒋哲宇
书 记 员 张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