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

贵安新区极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安新区极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迎***11栋2**5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城南(板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3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城苑14号楼7**104号。 负责人:**。 上诉人贵安新区极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2022)新3224民初12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贵安新区极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2022)新3224民初1289号民事裁定,依法认定为原被告的劳动合同纠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实际上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于2020年1月19日审结,对此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1日发布《周口中院成功审结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的公告,2020年9月23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制华营商》新闻发布会,《人民法院日报》等媒体已发布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已经成功审结。综上所述洛浦县人民法院之依照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提交的河南省周口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9)豫16破申5号裁定和(2019)豫16破申5号判决,事实不清楚的前提下认定为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截至目前重整程序没有终止为由做出的(2022)新3224民初1289号民事裁定结果不是正确的。因此请求撤销(2022)新3224民初1289号民事裁定,依法认定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由洛浦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豫16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豫16破5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为本案的破产管理人。贵安新区极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于2020年1月19日审结完毕所依据的《周口中院成功审结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制华营商》新闻发布会、《人民法院日报》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终止。本院受理之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案属于有关破产企业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规定,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贵安新区极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案应当由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       勇 审判员 艾则孜江·***提 审判员 图尔**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易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