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

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青岛永兴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大道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16727456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永兴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1004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EB4F8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11069084214W。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员工。 原审第三人: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城南(板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2414264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永兴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交通运输局、原审第三人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4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上诉称,一、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与其有关的民事诉讼,包括其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民事诉讼,不受地域、级别管辖规定的限制,只能向已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该条规定并未限定集中管辖只适用于债务人被追加为被告的情形,因此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与其有关的民事诉讼,包括其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民事诉讼,均应向已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68号案例,最高院认为“中收农机公司虽非本案众合公司、新联公司起诉的被告之一,但中收农机公司应依法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案属于有关债务人中收农机公司的诉讼,应由受理中收农机公司破产申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圣力路桥公司作为与永兴达公司直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对本案查明事实有重大影响,与本案判决结果也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属于破产法规定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因此本案应当由受理圣力路桥公司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79号案例,最高院认为“在本案中,丹东港集团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纽约港务公司虽以丹东市政府为被告、丹东港集团为第三人提起诉讼,但纽约港务公司以丹东港集团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所主张的债权仍是其诉称丹东港集团对丹东市政府的债权,因此本案属于有关丹东港集团债权的诉讼,即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本案项目系由德州公路公司承包后分包给圣力路桥公司,圣力路桥公司再分包给一审原告永兴达公司。永兴达公司向德州公路公司主张债权的基础是其与永兴达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德州公路如依原告诉请直接向永兴达公司支付工程款,势必会影响圣力路桥公司向德州公路公司主张债权,因此圣力路桥公司与本案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属于法律条文规定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因此,在本案第三人圣力路桥公司已经处于破产重整阶段的情况下,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及提交的证据显示,上诉人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系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原审第三人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系分包给被上诉人青岛永兴达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交通运输局系工程的建设单位,故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豫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第三人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原审第三人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分包人属于上述法律规定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本案应由受理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的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综上,原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414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