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6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原名周口圣力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华县城南(板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8年7月7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2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上诉人***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及时按照规定办理缓、免、减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