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终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9年1月6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兴南路凯利国际中心A座14楼,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该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箕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X15224264G。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11月6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该行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管理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2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收到后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