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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管理人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终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9年1月6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兴南路凯利国际中心A座14楼,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该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箕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X15224264G。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11月6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该行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管理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2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收到后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