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2民初4405号
原告: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管理人。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兴南路凯利国际中心A座14楼。
负责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1月23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X15224234G。
地址:西华县箕城路中段。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原告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