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2民初4396号
原告: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兴南路凯利国际中心A座14楼。
负责人:**。
被告:***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华县黄桥乡后石羊南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住所地:西华县箕城路中段。
负责人:***,该行行长。
原告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怡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管理人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95元,减半收取计8947.5元,由原告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长 张 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金 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