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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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6833号
原告:**,女,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衢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DG00Q2L,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道***苑7幢10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衢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与被告衢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