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迪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衢州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6833号 原告:**,女,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衢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DG00Q2L,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道***苑7幢10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衢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与被告衢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