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雁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504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通美食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44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马鞍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价值54544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