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03执22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109号青年大厦507室。
代表人:***,该所主任。
被执行人: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岳路16号绿洲传媒5A商务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303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向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133774元及违约金2000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692元、执行费2232元。被执行人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可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鄂0303执22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柯 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