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联(湖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某某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22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徽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白浪街道田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322执4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