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22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徽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白浪街道田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322执4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