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豫1725执1136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宇畅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纬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77996556Q。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
本院作出的(2018)豫1725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8月1日提起网络总对总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二、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于2019年8月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2019年12月18日,前往确山县房地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动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不动产。
五、2019年10月28日,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询问,被执行人**不在家中。
六、2019年12月18日,前往确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
七、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无公司股权、证券、保险和互联网银行财产。
八、由于被执行人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决定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82349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宇畅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张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