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5民特88号
申请人:***,男,1971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申请人:驻马店市宇畅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纬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77996556Q
法定代表人:王长军,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松涛,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授权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驻马店市宇畅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申请人驻马店市宇畅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7日经确山县小额诉讼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驻马店市宇畅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人***工程款1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驻马店市宇畅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经确山县小额诉讼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刘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胡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