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8191号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大学科技园13号楼12层12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E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栩楠,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苏 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于 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