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4932号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按照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杨 灵
审判员 刘 芳
审判员 郝彬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