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1505号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大学科技园13号楼12层12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