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速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杭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12号之一 原告杭州速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联合麦田大厦15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10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速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速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44元,合计1769元由杭州速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勤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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