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泓臻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宾阳县民用建筑工程公司、宾阳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26执95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宾阳县民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宾阳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4月7日,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 申请执行人宾阳县民用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宾阳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的(2018)桂01民终7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生效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尚欠的工程款4110564.0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110564.03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鉴定费780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12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239元、财产保全费4692元、执行费44043元,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金融、不动产登记、机动车登记、工商登记股票证券以及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等方面领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有如下财产:一、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宾阳支行的账号21×××05内的存款780036.86元;二、宾阳县北斗新城住宅楼农民工保障金159720元及利息3165.96元(共计162885.96元);三、宾阳县宾州镇广场路小区房、1**XX号房、3**XX号房3**XX号房及3**XX号房、3**XX号房、3**XX号房和3**XX号房和3**XX号房。关于前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裁定对前述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续行冻结、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划拨了被执行人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宾阳支行账户内的存款780036.86元及宾阳县北斗新城住宅楼农民工保障金本息共计162885.96元;拍卖、变卖了宾阳县宾州镇广场路小区广场二路北斗新城3**XX号房、3**XX号房及3**XX号房、3**XX号房以清偿债务。其中,3**XX号房已经以119510元的价格自行变卖成功,其余3套房屋则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进行变卖及以物抵债。而北斗新城1**XX号房、1**XX号房、3**XX号房、3**XX号房及3**XX号房因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因,暂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经计算,在扣缴本案执行费、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后,目前本案中已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了共计972150.82元的债权。 本院认为,虽然目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仅得到清偿972150.82元,但因目前被执行人的5套房屋因第三人提起执行异议及民事诉讼的原因而暂时无法拍卖、变卖;而已拍卖的3套房屋于流拍后暂不进行变卖及以物抵债,且亦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无异议。因此,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蒙 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国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