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603执468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603民初98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绍兴城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2732.57元,申请人同意抵扣(2019)浙0603民初983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本人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鉴定费2940元,合计5672.57元,执行费5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