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城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绍兴城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10229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告:**,男,199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郞溪县。 被告:绍兴城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现代大厦2幢0402-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绍兴城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城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城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绍兴城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