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5159号
原告:陈娟,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城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现代大厦2幢04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88HE15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陈娟与被告绍兴城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娟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娟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娟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