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城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绍兴城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5159号 原告:陈娟,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城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现代大厦2幢04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88HE15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陈娟与被告绍兴城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娟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娟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娟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