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5执保437号
申请人(原告):重庆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商天勤(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某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董事。
在原告重庆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控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庆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某某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单提供担保。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2024)渝05民初17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已经本院(2024)渝05民初178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应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某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续行保全的期限不超过前述期限。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