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中鼎控股有限公司

四川众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商国荣(甘肃)实业有限公司、中商中鼎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04民初2708号 原告:四川众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23号向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商国荣(甘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康乐路27号(丝路电商产业园A区)1号楼7层D11-1室。 负责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商中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街庆亿街1号1507室。 负责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众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商国荣(甘肃)实业有限公司、中商中鼎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众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商国荣(甘肃)实业有限公司、中商中鼎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众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商国荣(甘肃)实业有限公司、中商中鼎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9940元,由原告四川众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