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融创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融创钢结构有限公司、山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3087号 原告:山东融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政府驻地西曹村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市中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区官庄街道吴家工业园2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杲**,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融创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公司)与被告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冠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融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冠杰公司支付设备加工费1186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86500元为基数,按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2.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冠杰公司在施工**电厂项目时,融创公司按要求为冠杰公司加工制造了**电厂项目的相关设备。截止2020年6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设备加工费1186500元,并为原告书具欠条一份,保证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若逾期付款,被告自欠款之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未能偿还,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冠杰公司辩称,对欠款无异议,因公司经营困难没有偿还。 融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图纸五份、保全保险服务费发票1份,拟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冠杰公司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冠杰公司提交环保设备制作合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三份,拟证实双方的合同关系及付款事实。融创公司对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5月份,冠杰公司施工**电厂项目,期间融创公司加工承揽项目的除尘环保设备。2019年7月15日,融创公司与冠杰公司签订环保设备制作合同,约定融创公司为冠杰公司加工制作环保设备除尘器8套,按照图纸制作,达到业主验收标准,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成品制作,包工包料;融创公司负责运输到冠杰公司指定场地;每套除尘器单价741562.5元,总价5932500元;签订合同之日预付30%预付款,制作完毕发货前付至80%,剩余20%待安装完毕后3个月内支付,所有付款全部承兑支付;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天完工。 2020年6月15日,冠杰公司经办人杲**书具欠条,载明尚欠融创公司钢结构设备加工费(**电厂项目)11865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还清;逾期还款,自欠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冠杰公司**,杲**签名。诉讼中,融创公司将违约金调整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另查明,融创公司因申请诉讼保全,支出保全保险费5000元。 本院认为,融创公司与冠杰公司签订定作合同,为冠杰公司加工环保除尘设备,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融创公司为冠杰公司加工制作除尘设备,冠杰公司应当及时支付加工费,其未按时支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融创公司要求冠杰公司支付加工费11865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认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融创公司为自己利益的顺利实现,支出保全保险费1690元,系合理损失,要求冠杰公司承担,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融创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费1186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86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融创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损失16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 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