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融创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融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81民初3134号 原告:山东融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杲**,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市中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融创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融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融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84452元;2、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16291.78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日至5月1日,原告以包工包料形式为被告**承建了位于章丘区官庄街道吴家工业园内的钢结构厂房,面积800平方米,工程价款284452元,现因工程价款问题,被告**拒付工程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事项如前所列。 **辩称,一、原告所诉事实与实际不符,原被告双方从未因承建涉案厂房沟通过,也未曾签订过书面合同,也无口头约定,涉案工程的相关权利义务原告不清楚,故不存在拒付工程款问题,以上事实说明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二、涉案工程承建在被告所属的院落内是事实,但不是给**承建的,而是给案外人杲**承建或者是杲**自行承建的,被告一概不知。三、杲**承建涉案工程是为了租赁被告的场地经营使用,洽谈租赁协议时杲**用自建的钢结构厂房折抵租赁费,因杲**自报的厂房价格过高、折抵租赁期限过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杲**系融创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融创公司与**达成一致,由融创公司在**位于章丘区官庄街道吴家工业园内的场地上承建钢结构厂房一处,然后由融创公司承租,租赁费折抵工程款。钢结构厂房完工后,因融创公司与**就工程价款价格及租赁费未达成一致,致有本案之诉。 经融创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山东立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做出鉴定报告一份,鉴定结果为涉案钢结构偿付造价鉴定结果为316291.78元。 本院认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本案融创公司为**承建钢结构厂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双方建造钢结构厂房的目的是为了租赁,现融创公司并未与**达成租赁合同,故承建钢结构厂房的目的并未实现,因此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本院酌定融创公司承担20%的违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山东融创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253033.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3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孙荆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