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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徐州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312执38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9年7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执行人徐州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茅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宁劳人仲案(2017)84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裁决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徐州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各项工伤保险费用合计263136.4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7年10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17年10月,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能到庭履行义务,亦未申报其财产情况。 3、2017年10月、12月等,本院数次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查找被执行人公司,均为能查找到其具体经营地址。本院再次邮寄送达了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限期被执行人到庭申报财产、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到庭,亦未能履行义务、申报财产。 4、2017年10月24日、12月13日、2018年2月8日、4月10日等,本院以本案及被执行人在本院所涉其他案件,数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及安徽省、山东省地方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西支行开立存款账户一个,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徐州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西支行的存款账户,暂未发现账户内有大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5、2017年10月、12月,2018年2月等,本院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17年10月、12月,2018年2月等,本院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17年10月、12月,2018年3月等,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17年10月、12月,2018年3月等,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2017年10月、12月,2018年2月、4月等,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0、2017年11月,因被执行人徐州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1、2017年12月,因被执行人徐州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拒不如实申报该公司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徐州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司法拘留15日,因未能查找到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故该决定暂未能实施。 12、2017年10月、12月及2018年2月本院先后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址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茅村209号,均未能查找到该公司下落。后本院前往铜山区茅村派出所了解到该登记地址无具体经营地址,未听说过该公司名称。本院经向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公司情况,申请人表示也不清楚被执行人公司具体的经营地址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13、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及将对本案予以程序终结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263136.4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0元。对于本案剩余执行款项263136.43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劳人仲案(2017)84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松 审判员  **进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