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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财保847号 申请人:***,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锦绣川井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12ME02835820。 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08208X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济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3067340X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广和规划测绘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68747988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济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市中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7634373X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户籍地济南市。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037530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在1037530元范围内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市中分公司、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广和规划测绘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锦绣川井北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103753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