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和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城发金盾安保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广和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6民初8682号 原告:济南城发金盾安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鲁中东大街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8500369X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广和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一路南侧明湖天地A座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68747988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城发金盾安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和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城发金盾安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广和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城发金盾安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城发金盾安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广和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2元、保全费1296元,由原告济南城发金盾安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