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6民初3174号
申请人:山东广和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一路南侧明湖天地A座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地坤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地矿润泰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青年路70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广和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地坤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地矿润泰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广和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地坤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地矿润泰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广和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广和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地坤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地矿润泰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8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