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482执2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鑫源土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常青路12号五环村1号楼1单元4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79417546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汝州市日月通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庙下镇杨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41636461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鑫源土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日月通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482民初37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汝州市日月通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5017260080000044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写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