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源土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鑫源土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95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鑫源土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常青路**号五环村*号楼*单元*层*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双根,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环东段*号。
法定代表人:于顺德,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省鑫源土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1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鑫源土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鑫源土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鑫源土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1元,减半收取1060.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鑫源土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常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冯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