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482执243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鑫源土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常青路12号五环村1号楼1单元4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79417546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汝州市日月通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庙下镇杨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41636461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鑫源土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日月通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482民初37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汝州市日月通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按照本院作出的(2019)豫0482民初3700民事调解书的义务自动履行,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