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2民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浙江省台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7991919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国,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门源回族自治县民政局,住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北兴勘察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海晏县西海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男,住青海省门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门源回族自治县民政局、***、青海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北兴勘察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青2221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青2221民初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齐 建 彩
审 判 员 **措毛
审 判 员 胡 乙 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吕 潇
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