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天元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张大毛诉被告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河南省天元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天元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9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驿民初字第3239号
原告***。
委托代理***。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河南省天元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文学。
委托代理人高德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天元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周岩
人民陪审员黄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