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394号
原告:河南省天元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7089771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6月7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天元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天元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天元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天元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