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6157号
原告:陕西医标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7B4HOR,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二路76号陕商投资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梯梯数据(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18694208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180-16。
法定代表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医标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标公司)与被告恩梯梯数据(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医标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医标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华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