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民初3181号
原告:***技石家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唐山东海园林工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南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技石家庄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东海园林工具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技石家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技石家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