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3564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9元,减半收取114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