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

某某、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1927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东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30547050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功,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