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1927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东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30547050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功,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