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城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徐古镇徐古村徐古政府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城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鄂0191财保1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城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城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以与被申请人***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城政建设有限公司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城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的冻结和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