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海种子有限公司

河南华冠种业有限公司与柘城县苏豫种业、河南省南海种子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知民初1538号
原告:河南华冠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紫气大道东段(农业局良种仓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西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超举,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萍,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城县苏豫种业,经营场所柘城县城关镇春水西路,经营者葛继红。
被告:河南省南海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三里店天中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田应雪,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华冠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福章、柘城县苏豫种业、河南省南海种子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华冠种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华冠种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冠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华冠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富强
审判员  薛春锋
审判员  李 睿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孙亚笛
false